鲁大校发〔2007〕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基本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调整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培养目标要求,立足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制订。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自主制订(修订),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实际,提出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意见并发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学院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
(四)各学院组织外请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审查、修改,之后由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
(二)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分配。
(三)课程计划。
(四)必要的说明。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七条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八条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以及增设或取消实习、实习学时变动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各院(部)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由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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