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14〕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是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所有在编教师、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需要,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方案既要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需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一定规范和程序制定和修订,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需要,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组织制定(修订)工作。
(二)学院在广泛征求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外专家、在校生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教师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
(二)主干学科、主要课程。
(三)主要实践教学环节与主要实验课程。
(四)课程体系与教学计划。
(五)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对己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校历
(一)校历是以学期为单元的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安排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校历包括总周数及其分配,即教学周数、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安排等。校历由教务处拟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校历不得随意变动,各单位必须按校历安排工作。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变动校历时,由教务处提出变动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质量监控及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组织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设课目的等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由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没有教学大纲不准开课。
(三)教学大纲应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讲授内容、基本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四)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同意后,报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教学任务书
(一)教学任务书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每学期各专业所需开设课程汇总制订而成,按课程所在院(部)分学期下达,主要包括课程名、课程号、学分、学时(含实践学时)、授课对象、起止周等。教务处每学期中,根据培养方案和校历,向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
(二)开课院(部)按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教学任务落实后,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时,应提前填写教学任务书调整申请表,经院(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
(一)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安排教学进度的依据。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书,在开课前按照学校参考格式填写,由课程负责人、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审核后,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学期授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讲授进度允许上下浮动4节。因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影响讲授进度,后续课程讲授进度可以顺延。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
(一)每门课程均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慎重选用教材。由主讲教师提出书目,所在系(专业)组织讨论,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核准,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审核。
(二)优先选用各类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保证教材的高质量。
(三)对于没有正式出版教材的课程或正式出版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课程,我校的优势特色课程,可组织编写教材。自编教材的审批和使用按《鲁东大学教材工作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63号)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表
(一)课程表是每学期实施教学工作的具体表现,课程表一般分为教师课表、教室课表、学生(班级)课表等几类。
(二)课程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编排,教务处组织协调。各单位编排课程表时,要遵循教育教学和工作、学习、生活规律,全面了解课程、教师、学生等对资源的要求,既方便教师授课,又方便学生学习,最大限度地满足教与学的需要,其中大学外语、公共体育、教师教育类课程等因教学时间或条件要求原则上应优先编排,合理安排。
(三)课程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和学生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如果教师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到院(部)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
(一)任课教师应该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备独立承担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试讲。
(二)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属特殊情况必须换人时,应由教师本人或课程负责人、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课出差或改做其它工作,更不准私自让他人代课。确属特殊情况者,必须有妥善安排,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因教学需要,院(部)需要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人事处、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并分别备案。
第十七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结合学生实际,写出教案或详细的授课提纲。
(二)教师备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教师备课时应做到备学生、备内容、备教法,根据学生的能力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前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应坚持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备课时应广泛搜集本学科前沿知识、最新进展,适时更新教案内容。注重引入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改革成果,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探索和创新。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必须经过认真充分的备课,必须有教案。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条理清楚,论证严密,富有启发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的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
(二)任课教师应紧密结合现代科学与信息、网络、媒体技术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教学,不断提高教学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应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服饰仪表得体,举止言谈文明。按时上课,不迟到,不误课,不拖堂,不早退。了解学生听课情况,组织好课堂教学,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
(三)课堂授课时,不允许坐着授课(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和使用手机等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习题作业与辅导答疑
(一)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给学生留课外作业,并认真批改。习题和作业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采取讲评结合的方式,注重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辅导答疑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等不同方式,并通过辅导答疑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习方法,检查教学效果。要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对多数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采取集体答疑方式。对优秀学生或学习困难较大的学生,则应采取个别辅导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考核
(一)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所有课程教授过程中和结束后均须实施考核,并评定成绩。
(二)考核成绩采取综合评定的办法,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比例进行折合计算,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50%之间。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合理确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尤其是平时成绩的评定内容和详细方式。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应提前写入教学大纲。各院(部)应对教师提出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进行认真论证、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期末考核方式主要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操作考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考核方式。期末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以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内容。试题要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五)每门课程必须命题两套,即A、B卷。每套试题要求难度适宜,同时要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开卷考试要在试卷头上标明。试题须经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审查,院(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随机抽出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六)试卷要严格遵循保密要求,由院(部)统一负责试卷的印制、发放、回收,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交接环节。经手试卷的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复习提纲或暗示等。
(七)监考教师必须按照《监考守则》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按照学校或院(部)的考试工作要求按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场记录等考试材料,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入场并宣读《考生守则》。考试结束时,应清点试卷,无误后再进行装订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封面,交考务人员验收并做好交接手续。
(八)考试后各院(部)要组织教师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程序认真评阅试卷。试卷要密封,流水评阅,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判。阅卷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1周内完成。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学校教务信息网录入成绩并按要求打印成绩单,按要求认真填写《期末考试情况分析表》等考试材料,连同试卷一起交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
教学档案是教师和各级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与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档案含在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纸质、影音等媒质材料。各院(部)及职能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管理。教务处和各院(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成册,按存档要求交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严格履行借阅、复制手续,充分发挥档案作用。由各院(部)保存的档案材料,也必须完整,做到规范化管理。
教学档案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文件及通知。
(三)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教学建设、研究与评估材料。
(五)培养方案、教学大纲。
(六)校历、教学任务书、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
(七)教材使用目录和样本。
(八)典型教案及各种教学录像、录音带等。
(九)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的计划、大纲、总结等。
(十)命题报告单、试题(含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考试记录、试卷分析、考试总结等考试材料。
(十一)学生转专业、大类分专业材料。
(十二)学生学籍、成绩情况材料,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
(十三)毕业论文及选题、检查与答辩材料等。
(十四)其它教学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及各教学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严重事故、较严重事故、一般事故三类。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讲课时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言论或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
2.未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无故缺课4节及以上;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4.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内容;
5.教师拟定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主(监)考人员在考试时未能及时到位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和处理;
8.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丢失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不可抗原因除外);
10.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阅卷打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11.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有1篇以上(含1篇)通篇抄袭;
12.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中受到严重伤害(二级以上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较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早退或擅离课堂15分钟以上;
2.未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1次;
3.上课期间接打手机;
4.饮酒后上课;
5.未经院(部)批准,删减一学期课程教学内容的五分之一以上;
6. 监考时不按考试规定组织维持考场纪律造成考试无法进行或严重混乱。
7.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有1篇以上(含1篇)大部分抄袭;
8.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的教师不按教学(实验)要求及时准备好教学(实验)所需仪器、设备、用品,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上课时衣冠不整齐或着装不严肃,造成不良影响;
3.未经院(部)同意且无正当理由,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4.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减少学时2节以上;
5.授课中出现知识性错误,发现后仍不纠正;
6.不按时拟定或送交考试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考试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7.考试后一周内未向有关学院报送成绩或考试后一个月内未向有关学院提供学生考卷;
8.监考不认真,违反监考守则,在考场聊天、看报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或监考记录填写出现严重错误;
9.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有1篇以上(含1篇)部分抄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
10.指导教育实习(见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教师,不按规定到点指导。
第二十四条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因责任心不强丢失学生学籍档案;
3.计算机房等实验室管理人员擅立项目收取费用;
4.选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教材;
5.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6.擅自命题或组织学生考试;
7.未经教务处批准,院、部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更改应开设课程。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因非客观因素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
2.违反有关规定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3.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
4.未及时完成应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教室未开门,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进行;
6.事先无通知的停电,造成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处理;
7.校内班车无故停发或提前、延迟发车10分钟以上;
8.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借或出租教室、体育运动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场所及仪器设备;
9.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教学用房用途;
10.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开办培训班、辅导班等。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学籍处理等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处理;
2.未经教务处备案,院(部)擅自调整上课、考试时间或地点;
3.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无饮用水供应;
4.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脏、乱、差。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一)对于一般和较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相关院(部)或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认定,草拟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对造成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者的纪律处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一年内出现出现1次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给予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当年教学工作考核以及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或1次较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当年教学工作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等次;一年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或2次较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当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当年度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
(三)对于事故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直至解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包含在内的错误行为,参照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7〕130号)、《鲁东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规程》(鲁大校发〔2007〕36号)、《鲁东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7〕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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