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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教研室工作规程

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6-04-14   浏览:
鲁大校发〔2007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根据学科性质、专业和课程设置及教学工作需要划分的基层教学单位,肩负着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书育人和教学管理等任务。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教研室的设置原则
第二条教研室按学科性质、专业及课程设置的原则设立,在学院(教学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研室设主任1人,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10人以上的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
第四条教研室正、副主任由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提名,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主任)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三章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相关学科知识有较广泛的了解,并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事业心强,有创新精神,勇于探索和改革,积极向上。
第七条具有谦虚求实、大公无私的思想品质,能团结同志,有自我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第八条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定本室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或教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负责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组织拟定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选编和教学资料编写等。
第十条负责对教研室成员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负责组织试卷的审查和教学工作量的审核。
第十一条组织教研室开展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第十三条完成学院(教学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教研室的任务
第十四条教学工作
(一)参与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学期授课计划,组织编写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或试卷库等,组织命题试卷审核等。做好教学挂图、模型、标本、教学课件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教学档案。
(二)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指导等,落实教学任务。规范管理各教学环节,包括备课、讲课、实践、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等。
(三)开展集体备课及相互听课、评课和观摩教学,积极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教师开展课堂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
(四)加强教材建设。根据专业(学科)特色,发挥教研室优势,自编特色教材。对使用统编或规划教材的课程,要不断更新内容,并结合专业特点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
(五)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教学、科研手段现代化,提高现有设备利用率。
(六)组织教学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搞好教学改革。每学期初应结合教研室工作计划制定教学研究和改革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工作
(一)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并根据教学任务的特点,妥善处理教学、教研与科研的关系。
(二)经常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工作的动态和经验,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经常为本专业学生进行学术讲座。
(三)有培养研究生任务的教研室要与指导教师配合,拟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其他教研室也要创造条件,积极为招收研究生或上好研究生课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书育人
(一)教育本室人员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全面的人才观、质量观。
(二)开展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育,促进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三)促进教师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以教风促学风,以严肃、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学风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要不断加强导师制建设,鼓励教师主动深入班级作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热情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师资培养工作
(一)根据校、院师资培养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教研室师资培养规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二)教研室实行新任教师导师制,为新任教师配备为期1—2年的指导教师。负责对新任教师进行教学规程和教学基本功的指导,帮助新任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编写教案等。指导教师由教风优良、教学水平高且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
(三)对新任教师开展帮助指导性听课活动,提高授课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
(四)注意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培养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六章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教研室会议,开展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听课制度。教研室正副主任和课程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青年教师、新任教师不少于5次,其他教师不少于3次。听课后要酌情组织评议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集体备课活动,对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难点和新疑点进行研讨。
第二十一条检查汇报制度。教研室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都应按学校和院部要求,全面组织教学检查并做好记录。教研室主任应定期向学院(教学部)领导汇报本教研室工作情况,并接受学院(教学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考核制度。教研室应根据学校和学院(教学部)对教师考核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平日检查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师教学创优考核和总结,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学部)和教研室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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